协议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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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监护★★[民法典第30条;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8条]
含义: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萌主点拨]协议监护的本质是“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 顺序:协议监护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
- 可以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
- 既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符合弱化监护顺序的发展趋势
- 人数:协议监护不受人数限制。
- 形式:无特殊要求(书面、口头或行为均可以)
- 效力:协议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意思自治原则)
情形辨析:
未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 在未成年的父母一方健在且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
-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 (2)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
- 父母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状况、经济条件、能够提供的教育条件或生活照料措施等,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既是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共同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协议监护
- 对于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而言,协议的主体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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