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基础原理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的区分。
纵向构造指的是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动态关系,包括体现侦查主体与公诉主体关系的侦控构造和体现公诉主体与审判主体关系的控审构造。
横向构造指的是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各个程序横断面上的静态关系,如审判程序中的三方构造。
[考点提示]
1.刑事诉讼构造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一个国家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如何,就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构造,至于一个国家持何诉讼目的,又会受到当时对诉讼价值认识的影响。简言之: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2.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换言之,仅在审判阶段,才共同存在控辩审三方的职能。在审前阶段(侦查、起诉),主要存在控和辩的关系,而不存在审判职能。
二、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
国外的几种典型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 | 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陪审团审判,在程序上以保障人权为目的。 优点:具有鲜明的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的特点。 缺点:容易造成审判效率的降低,诉讼成本高昂 |
职权主义 | 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法官,法官推动庭审进程,控辩双方的对抗受到法官指挥和抑制,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优点:有利于提高效率以及发现事实真相。 缺点:程序的正义性略显不足 |
混合式 | 典型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 |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有学者称之为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大力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如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修改证据制度,明确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等。被学者称之为控辩式诉讼构造。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涉及26处内容,法典条文从290条增加至308条。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值班律师制度,与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衔接问题,速裁程序以及缺席审判制度。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做出了新的贡献。
我国“控辩式”诉讼构造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见下图:
[学以致用]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刑诉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学以致用]
1.在极端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适用()
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刑诉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显时特告死,他坏不追责。
[注意]对“其他”的理解:
(1)可以包括:a.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b.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c.附条件不起诉后经过考验期,最终的不起诉。
(2)不可包括:①好人。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意外事件;d.职务行为。②其他恶人。a.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用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b.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同阶段的处理:
[学以致用]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单选)
-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第二编 通用制度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等。
一、公安机关
二、其他侦查机关(如监狱、中国海警局等)
三、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 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
- (1)程序监督。高级别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监督下级法院;
- (2)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判例的方式,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监督法律实施;
- (3)检查工作。高级别法院可以派出工作组赴下级法院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违法监督方式:
- (1)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者指示;
- (2)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 (3)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可以就法律的理解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学以致用]
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多选)
-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直接利害) | 其他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 | |
范围 |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
特点 | 实体条件: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程序条件:拥有广泛诉讼权利 | 实体条件:与案件的结局没有必然利害关系 程序条件:没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广泛 |
[考点提示]
[学以致用]
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多选)
- B.自诉人
- A.公诉人
- D.控方证人
- C.被害人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一般情况,是公负责立案,但特殊情况下,由监察委员会立案、检察机关立案。
一、监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刑诉法》第19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请特别注意以下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管辖重点(根据受案范围划分):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3条第1款) [考点提示] 1.具体来说,包含:(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司法工作人员,指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包含狱警、人民陪审员,但不包含监委会的监察人员。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存在“利用职权”实施的特点,否则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 |
公安管辖职务犯罪 |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3条第2款) |
[学以致用]
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三、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竞合 |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竞合 | 1.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2.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高检规则》第17条) |
第二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口诀] 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5.缺席审判程序。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7.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除上述外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考点提示]
1.就高不就低,未成年除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中有未成年人被分案起诉、审判时,有可能未成年人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时,需要以检察院为轴心进行移送。
二、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
居住地
--被告人:户籍地(为主)、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以上,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住所地(为主)、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学以致用]
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第三章 回 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诉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理由汇总:
身份不当 |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考点提示] 1.对这里的近亲属需要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含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还可以包含与当事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其他亲属。 [精华口诀]上下左右近亲属,只有回避扩大化。 2.影迷、爱好者、忠实读者、粉丝等关系,不属于回避的利害关系。 3.主体不适格,不是法定回避理由 |
违法违规 |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跨越阶段 | 1.曾参前,不参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应当相互制约。若由同一人经办两个以上诉讼阶段,无法形成有效制约。 2.若发回,人要换。二审法院若因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有错误,不再信任原合议庭成员,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需要更换。请注意两点:(1)是更换合议庭成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无需更换。(2)被换下的合议庭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参与本案的办理。譬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将合议庭成员甲、乙、丙替换为丁、戊、己。此时,就算甲、乙、丙是一审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或者审委会成员,也不得参与、干涉丁、戊、己审理案件的讨论和裁判。 3.再上诉,人不变。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案件会再次进入二审法院。因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没有参与过一审法院的审理,也没有出现裁判错误,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无需更换 |
[学以致用]
某县法院由左某、李某、戴某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郄某担任书记员,审理张三盗窃案。经审理,一审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年。张三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由甲、乙、丙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丁担任书记员,进行二审。经过审理,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请回答以下问题:
- (1)某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某县法院应当替换左某、李某、戴某和郄某,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确定书记员?
- (2)某县法院重审后,若左某系某县法院审委会成员,可否在案件作出判决前参与合议庭的讨论?
- (3)某县法院重审并作出判决后,若被告人仍然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时,是否应当替换甲、乙、丙,重新组成合议庭?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一、值班律师制度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36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考点提示]
值班律师制度
适用条件 |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身份、性质 |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
派驻、管理 | 法律援助机构 |
派驻地点 |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 |
会见方式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 2.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值班律师主动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 |
诉讼权利 | 1.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3.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4.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注意] 值班律师不得: (1)不得出庭;(2)不得上门;(3)不得取证;(4)不帮被害;(5)不带助理;(6)不转委托 |
适用范围 | 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不仅仅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会见保障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
[考点提示]请重点掌握值班律师的权责:
可以:
- 1.会见:咨询、建议、意见、释法等
- 2.阅卷: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和摘抄
- 3.申请:(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申请法律援助
- 4.见证:认罪认罚案件,见证签署具结书
不可:
- 1.不得出庭:不得出庭发表意见
- 2.不得上门:不得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提供法律帮助
- 3.不得取证:没有调查取证权
- 4.不帮被害:只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5.不带助理:没有权利带助理提供法律帮助
- 6.不转委托:不可接受财物,不可转为委托辩护人。但可转为法援辩护人
[学以致用]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多选)
- A.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新发展,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一致
- B.值班律师有权提出量刑意见
- C.值班律师属于刑事诉讼主体
- D.值班律师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程序适用建议
二、辩护人的权利
三项权利:阅卷、会见、调查取证
(一)阅卷权
- 1.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禁止阅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 2.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但是,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 3.阅卷地点: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
- 4.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 5.可带助理: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 6.检察院可派员在场: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二)会见、通信权
- 1.会见三证:
- 律师会见需持三证:
- (1)律师执业证书;
- (2)律师事务所证明;
-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2.会见安排:会见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
- 3.限制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 4.核实证据: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 5.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 6.通信权: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1)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2)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②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广义)
- 1.调查取证权(律师自己取证)
- 2.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检、法取证)
- (1)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 (2)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可以申请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已收集未移送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 (3)在审查阶段,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收集未移送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 [注意]调查取证权为律师专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则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
三、辩护人的义务
两项及时告知义务:
- (一)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重大立功不用,不是所有对嫌疑人有用的都告知)(这三个是会导致无罪的)——注意不够大,跟未成年人的区别。
- (二)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准备/正在/国公人,检举揭发这坏人“
- 原则上保护,不揭发检举,但这几个情况。我们的底牌也不能直接拿出来。
- 准备、正在,不包括曾经。曾经的没有揭发的责任。
[学以致用]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B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不能核实
-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是有利的都说
-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不用
第五章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也叫法定分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证据的【分类】,也叫学理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证据的分类不同于证据的种类。证据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在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对证据种类所作的划分。种类和分类都需要考生掌握。
种类:(需要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物证 | 1.对物的拍照仍然属于物证(比如特别重的、或者毒品、危险品等)。(证据载体的属性,由证据内容决定) 2.物证、书证可以同体——一个东西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 |
2.书证 *难点* | 白纸黑字,反应思想。而不是强调其载体本身的属性。 1.书证必须产生于案发过程中,不产生于办案活动中。(抓捕经过、传唤书等,不算书证)(过程中,是一个广义的中,作案的前中后都算) 2.判断书面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或者系“其他证据的载体”。(如果其他证据的载体,证据载体的属性,由证据内容决定)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表格等属于勘查笔录。 ——当事人于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目录不是证据。 ——侦查人员赴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系书证。侦查人员将调取的手机或者电脑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提交法庭,该书面材料属于电子数据。(以侦查人员取证时证据的原始状态认定) ——将赃款存入银行,开具的存折属于书证 |
3.证人证言 | 1.案外人陈述。同案犯间的揭发属于供述或者辩解。 2.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
4.被害人陈述 |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辩解 | 1.产生于案发后的诉讼过程中 2.需要向公检法陈述 3.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
6.鉴定意见 | 1.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签字,鉴定单位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签名。 2.鉴定人需要由公检法指派或者聘请。 3.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不是证据。 4.有多名鉴定人,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均应列明,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注意] “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即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是没有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他们的意见,有的可以做为证据,有的不能作为证据,要分情况讨论 ——公检法委托: (1)协助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笔录 (2)弥补鉴定空白:可作证据(但不是任何8种证据),适用鉴定意见程序 ——诉讼参与人委托: (1)对特定事项-提出意见:书证(比如证明被告有精神病) (2)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参考 |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简称勘查笔录 | 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拍照、绘图、制表等均属于此类证据 |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1.需要与案件相关(反映案件起因、预备行为的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2.判断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或者系“其他证据的载体” (不是刑诉法考点,在刑诉法考点里可以划等号) |
特殊证据 | 除八种法定证据外,还有一种“准证据”,如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到案经过等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上述的弥补鉴定空白) |
分类:(了解就行)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 1.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 2.提取的音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 1.能够单独反映案件主要发展过程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2.只能反映案件发生片段(有人或有事)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直接证据可以区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有人+有事)和否定性直接证据(否人或否事) |
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3.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 1.孤证不能定案 2.量刑证据都是有罪证据 |
[学以致用]
1.甲与乙一天上午通过QQ聊天约定下午抢劫某家银行,下午甲乙对银行实施了抢劫。乙回家后兴奋之余写下日记:“今天下午和大哥抢劫了某家银行,我望风,他收钱,真刺激。”侦查机关随后抓获甲和乙,收集到了乙的日记以及甲与乙的网上聊天记录并打印出来,问:
打印出来的甲乙聊天记录属于书证吗?——不是,经手属于电子数据
乙的日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吗?——不是,因为不是给公检法的
2.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定项)
-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不对,案发中才是
-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对
-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不对,是书证
-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对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个知识点几乎每年考查,请重点复习。
以下列非法手段得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暴力痛苦: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痛苦可以不提,只要一般人觉得痛苦
- 威胁痛苦: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不包括威胁非法利益
- 必须得说痛苦,不痛苦也不排
- 诱骗不排。诱骗不合法,但是排不排,法官说了算。例如”你招了,我就放了你“
- 非法拘禁: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到点不放人,或者关押的地点不对),获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重复供述: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第一次打了一遍,“招了”,第二次再问,没打骂,又问,也“老实招了”)
- 但是,有例外:
-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犯罪嫌疑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被告人供述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
- 2.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换诉讼阶段
以下列非法手段得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不需要加痛苦,一律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如果是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得说痛苦才排。
以下列非法手段得到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例外: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特别注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法证据中,不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也有可能会被排除并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关。
[学以致用]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多选)
- A.将屠某“大”字形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要排,暴力,没痛苦,一般人痛苦就排除
-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诱骗,不需要排
-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威胁,没说痛苦,不需要排
-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威胁,对证人,没说痛苦,也要排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前三个是限制自由。后两个是剥夺自由。
一、拘传
拘传,公检法都行。剩下的,可以公检法决定,但执行只能是公安执行。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其性质等同于通知,一般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区别 | 拘传 | 传唤 |
是否为强制措施不同 | 是 | 否 |
强制力不同 | 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 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
对象不同 |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公、检)或《拘传票》(法) | 传唤多数情况下需要《传唤通知书》,但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此外,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高检规则》中进一步规定,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简称“取保”,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限制而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条件 (适用对象)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
机关 |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
程序 (12个月) |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不得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 (2)保证人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证人应当出具保证书) ①监督; ②报告。 (4)保证人的处罚: ①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么罚款、要么判刑,没有其他-比如“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的担保行为这么写的,刑法的保证没这个) ②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交纳与退还: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数额: 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公安部规定》第87条)。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简称“监居”。取保在自己的城市里,还是能自由活动的。
条件 (适用对象)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3.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4.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
机关 |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
程序(6个月) | 1.监视居住的地点【难点】: 一般情况:【有家在家,没家指家】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公检法都能决定/公安执行/不论阶段)。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特殊情况:【国恐侦批,直接指家】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要素:国恐+侦+批,少一个都不行,少了就不能指定居所,只能是有家在家(比如,黑社会不算,妨碍起诉不算,法院批不算) ——如果住宾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自己掏钱。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院进行监督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四、拘留
刑事拘留,简称“拘留”。区别于行政拘留。并且【先行拘留】,不等于拘留。
我国总共有三种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地地道道的惩罚手段(民事闹事或者法庭闹事-违法,但是不算犯罪)。
但是刑事拘留是诉讼保障手段。惩罚手段是法院判刑之后的执行阶段才算。
所以,拘留所、看守所。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
一般拘留所、看守所一墙之隔。安保级别不一样,拘留所是民警值守、看守所是武警值守。看守所里嫌犯只要逃跑,可以直接开枪-三等功起。
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
——管的人不一样:看守所是未决犯,监狱是已决犯
——条件不一样:监狱,得保证一个犯人一张床。看守所,可以是一个大通铺。
——隶属不一样:看守所-公安局/公安厅/公安部;监狱-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
条件 (适用对象)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先行拘留,可以先斩后奏。普通刑事拘留,应当持有拘留证。 |
机关 | 1.决定机关:公、检。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可决定拘留,法庭不可以决定刑事拘留(但法院可以决定司法拘留)。 2.执行机关:公。 刑事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
程序 |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除外) 3.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家属 (1)送看(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2)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审查是否抓对了人)。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24小时内同时完成,而不是非得先后顺序,可以先问,或者先通知,都行。 [学以致用] 1.只有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才能进行讯问( )--错。只是说拘留了得问一问,但不是拘留了才能问。-但必须问,不问是不行的。 2.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后的24小时内及时进行讯问()--不对。不是送看羁押后的24小时。而是拘留的24小时。有可能送看这个动作本身就消耗了24小时。 |
五、逮捕(最重的,也是常考的)
拘留和逮捕的共同点:都关进看守所。
不同点:关押的时间不是一个量级的。
拘留一般最多就37天。逮捕轻则几个月,多则可以关好多年。比如那个劳荣枝。2019年10月,在江西落网就被逮捕了,经过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直到2023,四五年过去了,一直是被逮捕状态。
条件 (适用对象) |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证据、刑罚、危险-三要素缺一不可)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证据、刑罚)(10年以上,相当于默认就是危险)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证据、刑罚) 共同点:本质上都是证据+刑罚+危险。只是危险的表现不一样: (1)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2)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学以致用] 张三因在公交车上抢劫李四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通过收集证据发现,张三除了这次抢劫外,还曾于一年前抢劫过王五,某县公安机关应当报请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对,曾经故意犯罪 |
机关 | 1.决定机关:检、法 2.批准机关:检 3.执行机关:公 |
程序 | 审查批捕的程序:参见审查批捕 执行批捕的程序: 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要: (1)送看(虽然发生于24小时内,但要求“立即”,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拖延;这一点与拘留不同,拘留虽然也要求立即送看,但可将24小时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
审查批捕(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所以逮捕,必须要进经过审查批捕,公安不能直接逮捕;公安可以决定拘留,但不能自行决定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向法院、向律师都不算
-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不是共同犯罪就算重大疑难复杂,四个人偷了一部手机简单
-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认罪认罚的必须问,不认罪的可以不问。
-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口诀] 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或违法,认罪认罚/盲精/未,审查批捕应问他。
[学以致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单选)B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 D.共同犯罪的
2.听取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审查批捕期限:
(1)已被拘留: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未被拘留: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不批准逮捕:
-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审查批捕,补是公安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是在起诉阶段,可以公安补,可以检察院补
- (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 (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学以致用]大俊因涉嫌强制猥亵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公安机关向某县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某县检察院既可以将案件退回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民原告人
-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民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 1.刑事被告人
-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 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 4.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 6.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考点提示]
-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不是应当,也可以不允许-比如有时,被告人不想要)
- 2.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 3.不存在第三人之诉——刑法的附带民事诉讼里,不存在这个。民法里有。如果真的涉及第三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理由
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考点提示]
1.一般只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不赔)。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原因不是因为没有精神损害或者判刑已经是处罚了,是因为大数据采样,罪犯的画像,平均数据-80%以上是男性犯罪,80%以上30周岁以下,80%以上高中以下学历,80%以上当地没房、80%以上没常驻户籍——基本就是知识水平不高的到处打工的年轻人,盗窃、抢夺、抢劫;强奸、贩毒、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没钱-一个劲要钱,逼急了,破罐破摔,更加二次犯罪。)(剩下的20%,不好规定,司法实践也不认可)(特殊情况,双方都愿意赔,也能支持)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物质损失是因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所谓直接物质损失,指的是因犯罪行为侵害所导致的最直接的损失,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学以致用]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大俊工作时间饮酒,酒醉中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检查,造成被拦截的轿车急停,被随后来不及刹车的大货车追尾,事故造成大货车司机重伤,轿车司机死亡。大俊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轿车司机的妻子可以对大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
(二)时间
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要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三)财产保全(查冻扣)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
诉中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 | |
---|---|---|
阶段不同 | 提起附民之后 | 提起附民之前 |
管辖不同 | 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
是否担保 |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裁定时间 |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学以致用]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向法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院查封被告人的房产一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办案期限)
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办案期限)
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办案期限)
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1日问题:
期间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
2.交邮日期问题: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路途上的时间问题: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二、送达
直接送达 |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
留置送达 |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交给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考点提示] 注意留置送达有两种方式: 1.邀请见证人: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认为已经送达。 2.拍照、录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委托送达 | 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邮寄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
转交送达 | 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的人 |
[考点提示]
1.不论何种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件的机关,收件人的姓名,送达诉讼文件的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的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
2.为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回执信息,不能在送达的文书上写明回执信息。譬如,法官为被告人张三直接送达自诉状副本,张三态度恶劣,拒绝接收。法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并在自诉状副本上注明张三拒收的情况?错误。法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五种送达,可视情况进行转换。比如,直接送达不成,可以转为留置送达,也可以转为邮寄送达。但若说“直接送达不成,应当转为邮寄送达”,则是错误的。
第三编 办案流程
第一章 立案※
立案材料的来源
报案 | 举报 | 控告 | |
主体 | 一切单位和个人 | 被害人以外 | 只能是被害人 |
内容 | 有犯罪事实发生 | 事实+人 | 事实+人 |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一般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公安机关初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公、检、法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4.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考点提示]
1.控告人不服,可以复议、复核。报案人、举报人无权复议、复核。
2.复议复核、立案监督、提起自诉,没有顺序限制,可以随意选择,也可以同步推进。
3.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注意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的救济方式)
4.注意区分被害人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的不同救济方式:
立案阶段 | 对不立案决定不服 |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
侦查阶段 | 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 |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起诉阶段 |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 | (1)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审判阶段 | 对无罪判决不服 | (1)对未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2)对已生效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诉 |
[学以致用]
大汪在小区遛弯时发现邻居大俊正在殴打其妻大漂亮,地上有很多血迹。大汪急忙报警,某县公安机关将大俊抓获,经过初查发现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地上的血迹为大俊所流鼻血,便对大俊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并决定不立案。大汪认为大俊把大漂亮打得非常严重,应当追究大俊故意伤害罪,大汪认为某县公安机关不立案是错误的,有权向某县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也就是有以下几种侦查的方法: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 三、勘验、检查
- 四、搜查
- 五、技术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人员 |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只有法官可以传唤同时到庭、同时进行) |
2.讯问地点 | [口诀]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1)对于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剥夺自由-需要送看) ①公安机关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②案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③住处或者医院: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④看守所: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⑤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场所: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限制自由-不需要送看)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公安部规定》第198条)。 [学以致用]大俊因涉嫌间谍罪,被某市国家安全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侦查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讯问大俊( )——指定居所可视为“家”。但是不能说“应当”。 |
3.讯问内容 |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1注意,我国大陆没有沉默权。只有坦白从宽制度,但是不得刑讯逼供,所以间接的为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了一种拒绝回答的环境。但另一方面,我国是允许通过骗供的形式进行刑事侦查的。。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4.讯问笔录 | (1)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2)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5.讯问时录音录像 |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08条第1款)。(另外,检察、监委办案,也是应当录--一般是查贪污腐败、职务犯罪) [考点提示] (1)公安机关并非每个案件的讯问都需要录音录像(原因是工作量太大了;或者很多嫌疑人挺老实的,没必要录等),但对于“无死重”的案件,应当录音录像(防止A诬陷B,也防止B诬陷A)。 (2)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是录音或者录像。 [学以致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若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关闭相关设备()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地点 |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考点提示]对证人不可以拘传或者传唤 |
2.个别询问 |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3.询问告知 |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3)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
4.被害人适用 |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
三、勘验、检查
1.必须持证 |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2.应当邀请无关见证人 |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 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
3.客观记录 |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
4.专家辅助人勘查 |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学以致用]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进行勘验、检查() |
5.强制检查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考点提示]检查属于任意性措施,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和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 |
6.解剖尸体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7.检查妇女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8.复验复查 |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
9.侦查实验 |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2)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公安部规定》第221条)。 (3)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
四、搜查
1.是否持证 |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2.何人在场 |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3.搜查妇女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考点提示]搜查与检查不同,检查可以有医师参与,搜查不需要医师 |
五、技术侦查
1.适用案件 |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学以致用]在紧急情况下,在立案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听措施( ) |
2.批准机关 | (1)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2)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3.有效期限 |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
4.重新报批 |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5.技侦对象 |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
6.无关销毁 |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
7.秘密侦查 |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考点提示]秘密侦查,只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 |
8.证据适用 | (1)具备证据资格: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刑诉解释》第116条) (2)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①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②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刑诉解释》第120条)。 (3)裁判文书要求: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刑诉解释》第121条)。 (4)未移送的技侦证据不得直接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刑诉解释》第122条)。 [学以致用]侦查人员通过技侦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庭外进行核实( ) |
第二节 补充侦查
[学以致用]
1.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2.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如果发生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
第三章 起诉※※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决定不诉
一、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1.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审查方法
1.决定逮捕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 |
2.讯问听取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3.有新事实 |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4.监委移送 |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考点提示] (1)监委会留置,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并在执行拘留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高检规则》第145条) (2)先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后,留置自动解除。 (4)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法院相关事宜(《高检规则》第329条) |
5.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干不具接) 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3)有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高检规则》第272条) |
二、提起公诉
1.移送材料: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门当户对:(1)级别对应; (2)地区对应
三、不起诉(重难点)
(一)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诉、绝对不诉 |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诉、相对不诉 |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诉、存疑不诉 | 1.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要么补两回、要么补一回,但不能不补) (1)二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补侦最多两次) (2)一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补侦最多两次,补一次是可以不诉,两次是应当不诉。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一回不补就直接决定不起诉) 2.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要么发回补侦、要么直接不足)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1)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二)不起诉的程序
上级批准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贪官这种,得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公安办理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可以不找上一级批) |
宣布生效 |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
程序倒流 | 1.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委会调查的案件。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
财产处置 | 1.解除查冻扣。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无权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
检察意见 |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高检规则》第373条第2款) |
[学以致用]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D
-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是退回,得先做法定不诉;不是撤销,是继续查
-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而是法定不起诉
-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不起诉没有自动撤销这个说法
-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的救济
公安机关不服 | 1.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 2.对复议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
被害人不服 |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申诉的一般动机是申请法定不起诉,而不是被“酌定不起诉”) (只有酌定不诉可以不服,另外两个没有救济途径,一般也没有起诉的动机) |
监委会不服 |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
第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一、刑事审判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
二、刑事审判特征
被动性 | 即不告不理,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我国法官可以在审判程序中依职权调查取证,这与被动性不冲突。被动性主要指审判程序的启动方式被动,不指调查取证被动 |
独立性 | 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可以在评议时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
中立性 | 法官持中立立场,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 |
职权性 | 案件一旦诉至法院,就产生了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 |
程序性 | 审判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
亲历性 | 亲历性,顾名思义就是亲身经历性,即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办案、接触审查证据、向控辩双方发问。具言之,案件的裁判者必须一直参与审理,审查证据,对案件判决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亲历性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开庭审理,亲历性注重“裁判者及裁判程序的稳定”“控辩审三方的参与”和“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亲历性包含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考点提示]亲历性的核心在于法官能够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审查证据,但不要求必须在法庭之上。譬如,对于技侦证据,法官决定在庭外核实,虽然没有发生于法庭之上,但由于法官在庭外能够直接接触、审查证据,即不违背亲历性 |
公开性 |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也应当公开 |
公正性 | 审判的程序应当公正,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也源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
终局性 | 法院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 |
三、刑事审判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有两种:(1)死刑复核程序;(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注:一审二审是最普遍的,也是重点考的。3、4实践当中很少出现)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集中审理
一、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行……”
(注:一审一般是事实审,原则上应该公开审;二审一般是程序审,有时不开庭审)
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刑诉法》第188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285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诉解释》第81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其实就是刑事审判特征的亲历性)
直接原则可以被区分为:
1.直接审理原则。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这些人不在场的审判无效。
2.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当庭调查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关于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当庭质证的规定,关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审理的直接性和言词性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原则。
四、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保证庭审的顺畅连续)(不是绝对不能断,如果断了,要重新进行,比如赶上地震之类的事件)
-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
-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不中断)
-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不中断)
第三节 审级制度
一、审级制度的概念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即四级两审。
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刑诉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在我国,除了基层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可能成为二审法院。但是,两审终审不等于两次审判。例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某区法院重审,某区法院进行重审后,被告人仍然不服又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这实际上是在两级法院间的4次庭审。
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3种例外:只有这三个,其他迷惑性的都不是例外
(口诀:最高一审、死复合、法定刑下减轻判)
-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一般没有,建国以来只有粉碎四人帮案件)。
-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注:如果一审,被告人直接接收审判结果,决定不上诉,不算两审终审的例外。
[学以致用]大漂亮因涉嫌诈骗在某县法院受审,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大漂亮1年有期徒刑,大漂亮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生效。随后,某省检察院发现本案确有错误,向某省高级法院抗诉启动再审,这属于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不对。因为案件生效,是两审终审的体现。纠错制度、启动再审,是按当时判决在几审生效的恢复原状。
第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公诉的第一审、简易、速裁——越来越简单
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砸锤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其中,最常考查的是法庭调查和宣判。
法庭调查
1.发问规则:(注:发问顺序无需背过,但需掌握规律,即【先说后问,先控后辩,先言后物】)
先说(1)(2)(3)、后问(4)(5);先控方、再辩方-不告不理;举示证据,先言辞类的,再实物类的
法庭调查干什么:说一说、问一问、看一看。
-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2)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 (3)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 (4)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 (5)经审判长准许,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学以致用]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后,辩护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错,因为先控后辩,控指的是大控方,除了公诉人,还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还有附民原告人一方(附民原告人及其法代、诉代)——全问完,才算大控方问完了,才能轮到辩护人问
先言后物:大规则,先控后辩,然后小规则,先言后物:控言-控物-辩言-辩物
2.证人出庭条件:【控辩双方申请】或【依职权通知】——有必要才来,
- (1)【控辩双方申请】出庭:(法庭要审查必要性,有必要才准许,没必要可以不准许)
- (2)【依职权通知】出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刑诉解释》第251条)。(这个其他人员,也可以让值班律师来;鉴于有“其他人员”,法官想让谁来都可以来)
3.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还可以寄个信件)
在我国证人应当作证,鉴定人应当出示鉴定意见——但不是应当出庭。
4.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但:对证人不是拘传、也不是传唤)(出庭令,不给公安抓人,而是法警抓人)(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能抓来的)(被告人妈妈等被抓来,是非常有悖人情的-大义灭亲,有些撕裂人性、挑战人性了;被害人一方的一般是没有这个负担的)(被告人的兄弟姐妹能抓)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注意不能罚款)。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学以致用]大俊因诈骗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通知大俊的弟弟小俊出庭作证。小俊为了保护大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小俊到庭( )——对,只有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来
5.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学以致用]
重点1: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最终绝对)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的。哪怕有正当理由无法来,也只是得等他来,或者换人。死活不来,就得作废。
重点2:法官通知来不来,鉴定意见铁定废掉。但法官没通知让来,鉴定人没来,鉴定意见不作废。(一般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才会通知来,但不通知,一般都没意见,不用通知来,所以也不用作废)
重点3:法官通知来不来,鉴定意见铁定废掉;但是证人证言是否作废不一定。比如证人怕被报复,死活不来,但如果他的证据能得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有其他证据补充的,也是能用的。
6.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法庭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背后的原理,是防止听了之后,主观影响,改变其原有思想)
考法:做证后,可以坐在旁听席旁听?——不对,有可能二次出庭。所以只要是,就不能听。
7.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比如,足迹鉴定、枪弹鉴定,两种鉴定,就可以找4个人。)
8.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宣判
1.宣判前撤诉: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只要没宣判,就可以撤,哪怕就差敲那个锤子了)(但不是百分百能撤成)
2.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什么叫评议-评议就是至少3个法官以上,合议出一个一致结论。
(1)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原因是新换上来的那个人,违背了亲历性。
(2)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人不换,名写全。
3.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423条)
【变更起诉】:变更起诉,可以是A人变B人,也可以是A罪变B罪。
【追加起诉】:漏人。A人+B人
【补充起诉】:漏罪。A罪+B罪
【补充、追加起诉】/【追加、补充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
4.法院发现新事实: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5.宣判的情形:【重难点】
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注意这个跟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区别。
-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注意判决无罪后对附民的处理: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注意:情节显著轻微 VS 犯罪情节轻微)
-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
-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坏小孩、怪叔叔。
- 在法条上,不负刑责,不是有罪,也不是无罪,是第三种情况。是我国判决的第三判。有罪、无罪、不负刑责。——所以,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责、不是定罪免罚。
- 但在法理上,一个人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因此,在法理上来说,按照两阶层体系,客观有罪性、主观有责性。主观有责性阻断了,所以法理上是无罪。——进一步的推导,判决不负刑责,附民参照无罪(先调;调不成,要么刑民一并宣判,要么告知单独起诉)。
-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9)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 (10)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6.公开宣判与送达:
-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 (2)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学以致用]大俊因故意伤害大漂亮在某县法院受审,大漂亮对大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万元医疗费。庭审中,法院认定大俊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拟判决大俊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就大漂亮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大漂亮不同意调解,法院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主要看简易程序和速裁的区别)(简易程序-五步俱全;速裁-对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宽-五步不全:把最费时间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给省了-认罪认罚就调查、辩论不起来了)
(普通的1小时到几个月;简易:一般40分钟;速裁:一般10分钟啦)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 不适用条件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适用条件 | 不适用条件 | 转换(开庭后) | |
简易程序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有时考的得根据罪判断是否基层)(中院: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要求认罚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口诀:基层/认罪、清楚/同意,可以简易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口诀:盲/精/重大、可能无罪,不可简易——“盲精”没有“未”——未成年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口诀: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
速裁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 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口诀: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 | 口诀:盲/精/重大、可能无罪,小孩/未赔,不可速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小孩子可以简易,不能速裁。要教育、感化,不能速裁太潦草。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 口诀:无罪/无责、不qing/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qing一是不情愿、二是不太清晰-不简单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
二、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决定适用程序
1.检察院建议适用: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当庭询问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程序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民诉——简易程序只能独任。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4.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5.最后陈述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可省略;哪怕速裁也得有。
6.宣判与审限
第三节 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2.不适用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
3.应当出庭 |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441条) |
4.审理程序 |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
5.审限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
6.速裁转普通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
[考点提示]
请考生务必掌握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异同,属于常考重点,归纳如下:
表一:相同点(8个)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相同点
- 1.审理法院: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
- 2.审理级别:都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
- 3.自愿认罪:都需要被告人自愿认罪
- 4.同意适用:都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 5.独任审理:都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 6.检院建议:检察院在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 7.检院出庭: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8.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表二:区别点(9个)
区别 | 简易程序 | 速裁程序 |
---|---|---|
1.是否适用未成年人 | 适用 | 不适用 |
2.是否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
3.是否需要认罪,认罚 | 需要认罪,无需认罚 | 需要认罪,认罚 |
4.是否组成合议庭 | 可组合议庭 | 只能独任 |
5.是否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 进行 | 一般不进行 |
6.是否当庭宣判 | 一般应当 | 应当 |
7.是否审限相同 | 20日至一个半月 | 10至15日 |
8.是否程序转化条件相同 | 简易转普通: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 “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 速裁转普通: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不简单 |
9.是否适用自诉案件 | 适用 | 不适用 |
常见的量刑-要记的:
- 危险驾驶罪--最长拘役6个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长10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死。非吸不是证券期货类犯罪。
- 强奸/抢劫-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国外叫暂缓起诉)--小孩打架、偷手机--罪本身可能判1年以下。
[学以致用]张三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院决定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下列关于速裁程序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 A.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案情复杂,决定择日宣判
- B.指派值班律师帮助张三进行辩护
- C.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决定改用合议庭继续审理
- D.若张三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审理期限应当是10日
第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 | 抗诉 | |
主体 |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 检察院 [考点提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
方式 | 1.口头或者书面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 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 书面 |
理由 | 无需特定理由 |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
期限 |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
程序 | 1.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学以致用] 大俊因盗窃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县检察院认为对大俊量刑过轻,有权报上一级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 3.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
第二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一个概念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
三个加重 | 有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1.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2.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
八个具体 |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
[注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学以致用]
甲涉嫌盗窃和诈骗,某县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甲犯盗窃罪,处5年有期徒刑。犯诈骗罪,处5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8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对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盗窃罪未予认定。某县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某市中级法院开庭进行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 A.某市中级法院可以改判甲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但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8年有期徒刑
- B.某市中级法院可以改判甲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但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6年有期徒刑
- C.某县检察院抗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若改判甲犯盗窃罪,对该罪的量刑不能超过5年
- D.某县检察院抗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若改判甲犯诈骗罪,对该罪的量刑不能超过6年
第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死刑复核程序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不主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刑诉解释》第4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请重点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处理的“三二一”。
三个发回 | (1)事实不清,发回; (2)新的事实,发回; (3)违反程序,发回 |
两个核准 | (1)直接核准:全都正确,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
一个可改可回 | 可改可回: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
二、发回重审的处理
《刑诉解释》第430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解释》第431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432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新事实、不该死)除外。
三、听取辩护意见
《刑诉解释》第434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学以致用]
1.大汪因强奸大漂亮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案件随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发现,大汪由于常年找不到女朋友,对女性产生变态心理,虽然可恶,但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大汪无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若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当将案件发回原第二审法院审理( )
3.大喵因抢劫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大喵服判,案件经过某省高级法院复核,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大喵是为了给女朋友买礼物实施抢劫,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将案件发回某省高级法院重审。某省高级法院原则上只能自己提审改判,不能再将案件发回某市中级法院重审( )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
应当讯问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
复核不加刑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不得加重刑罚 |
复核后处理 | 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对于(1)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这三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二审带复核 |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高级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该二审裁判同时就是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判,不必另行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了 |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申诉程序
主体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 [考点提示]案外人需要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不得申诉。 [精华口诀]当事人一家,案外有利害,申诉律师代 |
对象 | 生效裁判 |
接受机关 | 法、检 |
效力 |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考点提示]申诉只是申诉人的一种诉求表达,不必然能够启动再审,因此不论申诉是何种理由,都不能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若发现执行错误,只能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弥补 |
举证 |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
申诉程序
不论向检察院申诉还是向法院申诉,无非解决两个问题:找谁申诉,申诉结果(失败/成功)。见下表:
向检察院申诉 | 向法院申诉 |
(1)原则上先找与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诉。 (2)也可以直接找上级检察院申诉。 [考点提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 ①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不能向终审法院的下级检察院申诉 | (1)原则上先找终审法院申诉。 [考点提示] 请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2)也可以直接找上一级(终审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考点提示]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 ①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②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③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还可以直接找上级(终审的上一级的上级)法院申诉。 [考点提示]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4)不可以向终审法院的下级法院申诉 |
[学以致用]
大汪因盗窃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大汪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大汪申请撤回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准许。案件生效后,大汪在狱友点拨下想提出申诉,可以由某县法院审查处理( )
第二节 启动再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本章考查重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也被称为启动再审的主体,在我国只有两家:法院或者检察院。
[要点释义]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
(一)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诉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图表精要]
[学以致用]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多选)
- A.乙市中级法院
- B.甲省高级法院
- C.甲省检察院
- D.最高检察院
第九章 执 行※
一、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二、执行的依据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三、执行机关
法院 | 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生、死、钱) |
监狱 | 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考点提示]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
社区矫正机构 |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公安机关 | 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看守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驱逐出境等刑罚 [学以致用]大俊因抢劫被某县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大俊服判,检察院没有抗诉,大俊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 |
四、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
执行依据 | 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
执行法院与时间 | 1.第一审(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2.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
执行监督 | 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
执行方法 | 枪决或者注射等。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诉解释》第507条) |
执行场所 | 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考点提示]注意执行场所不包含监狱,不可以在监狱内执行死刑 |
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需要执行的财产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定的下列判项的执行:1.罚金、没收财产;2.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刑诉解释》第521条) |
执行法院 |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诉解释》第522条)。 2.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刑诉解释》第530条) |
执行期限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
查冻扣顺位 |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
裁判文书表述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 1.罚金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刑诉解释》第523条)。 2.没收财产执行: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刑诉解释》第525条)。执行财产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刑诉解释》第526条) |
赃款赃物的追缴 | 1.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2.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考点提示]需要追缴的财产被设置了权利负担,若第三人恶意取得,照样追缴。若善意取得,不再追缴 |
执行顺序 |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考点提示] 1.民事责任执行优于刑事责任执行。 2.在民事责任执行中,医疗费优先。 3.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可以上升至第二位,即仅次于医疗费受偿。换言之,医疗费必须第一 |
[学以致用]
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第四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是本章考查重点。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适用条件 | 1.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2)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第4章)、侵犯财产权利(第5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6章)的犯罪; (3)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 (5)但有悔罪表现的; 2.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而非“应当”不起诉 3.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学以致用] 1.大喵(17周岁)因抢劫被立案侦查,后在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发现,大喵可能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认罪积极,悔罪真诚,可以对大喵附条件不起诉( ) 2.大汪(16周岁)因诈骗大俊被立案侦查,后在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大汪的辩护人大漂亮申请某县检察院对大汪附条件不起诉,某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要求大汪与大俊刑事和解( ) |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考点提示] 1.在押的(拘留、逮捕),才谈得上释放。若没有在押(如取保、监居),谈不上释放。 2.注意不是仅能释放,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 1.犯罪嫌疑人有异议 (1)对决定不服: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②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65条的规定(法定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470条第1款) (2)对细节不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高检规则》第470条第2款) 2.被害人有异议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经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只能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 3.公安机关有异议 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对复议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
考察机关 | 1.检察机关。 2.迁居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考验期限 |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2.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3.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学以致用]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俊被某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并附6个月考验期,若大俊表现良好,某县检察院可以酌情将考验期缩短为5个月( ) |
应守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比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教育等) |
考验结果 | 诉 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新罪漏罪 2.违规严重 不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这些情形,考验期满的,经过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前提条件
1.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3.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
[考点提示]自诉案件可以和解,但不属于特别程序,本程序仅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解
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考点提示]
1.[精华口诀]民间三四五(针对故意犯罪),非渎七以下(针对过失犯罪),公诉可和解。
2.注意不能适用和解程序的情形:
一是不属于民间纠纷,具体来说:(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此外,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也不属于民间纠纷,譬如贪污贿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二是,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比如累犯)
因此,总结口诀为:雇黑寻衅,公众多累,不能和解。
[学以致用]
1.大俊编制病毒程序侵入某公司网站,致某公司损失巨大,大俊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发现,大俊认罪态度诚恳,对某公司进行了积极赔偿,某公司也表示愿意原谅大俊,大俊的罪行可能被判2年有期徒刑,对大俊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2.大漂亮因失恋在大排档喝酒,酒醉后无故用空酒瓶打伤多名就餐人员头部,大漂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若大漂亮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大漂亮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和解结果
1.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譬如适用非监禁刑、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学以致用]
1.大俊因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对大俊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经过大俊的积极赔偿,侦查机关可以对大俊撤销案件( )
2.大喵因涉嫌抢夺大漂亮财物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大喵与大漂亮适用了和解程序,某县检察院可以向某县法院撤回起诉(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1.适用对象 | 国恐贪(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病半年(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死无罪(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死再审(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考点提示] (1)[精华口诀]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可缺席。 (2)“国恐贪”中,对于“国恐”案件,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缺席审判: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3)“国恐贪”的,中级法院一审。“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的,既可在基层法院一审,也可在中级法院一审 |
2.管辖法院 | 前款“国恐贪”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点提示] (1)级别:中院,但仅限于“国恐贪”。 (2)管辖法院: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 |
3.送达与开庭 |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考点提示] 为了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缺席审判有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1)送达。 (2)不来 |
4.辩护权保障 | (1)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点提示]缺席审判程序中仍然存在完整的控辩审诉讼构造 |
5.近亲属参加 |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刑诉解释》第602条) [考点提示] 1.近亲属在一审开庭后,无权申请参加诉讼。 2.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3.近亲属发表意见,只是代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自行辩护。 4.缺席审判程序不存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近亲属不得代替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6.判决送达及救济 | (1)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2)上诉、抗诉: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考点提示]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单独上诉资格 |
7.到案后处理 | 检察院 (1)审查起诉期间到案,重新审查起诉。 (2)报核期间到案,撤回报核,重新审查起诉。 (3)公诉后到案,撤回公诉,重新审查起诉 法院 (1)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 (2)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 但是,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学以致用]法院作出缺席审判判决后,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 适用于两类人: 1.(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包括通缉令、红色国际通报)1年后不能到案,(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2)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考点提示] “违法所得”是指: (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简言之,违法所得包括: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
申请主体 |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
举证责任 | 检察院 |
管辖法院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
保全财产 | 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点提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 |
公告期限 |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
参加诉讼 | 1.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2.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考点提示]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则上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如在公告期限外提出,能合理说理的,也准许参加诉讼 |
审判组织 |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考点提示]由于是中级法院管辖,只能组成合议庭,不可独任审理 |
是否开庭 |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考点提示]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
检察院派员 |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考点提示]开庭审理,应当派员,若不开庭,无需派员 |
宣读申请书 | 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
利害关系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考点提示]利害关系人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朋友、债权人等),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其财产主张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财产主张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
终止审理 |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审理结果 |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或者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
[学以致用]
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被某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甲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甲趁机逃匿境外,不知去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定项)
- A.若某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的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缺席审判
- B.某市检察院必须等甲被抓获归案后才能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 C.若甲在外逃期间死亡,需要追缴其违法所得,可以对甲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D.若甲逃往境外后,超过半年没有到案,某市检察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 1.实施暴力行为(前提条件)
- 2.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前提条件)
- 3.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医学条件)
- 4.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社会危险性条件)
- [口诀]公暴继定(宫保鸡丁),强制医疗
适用主体
- 启动主体:检、法(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
- 申请主体:检察院
- 决定主体:法院
- 送交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 监督主体:检察院
申请程序
1.基层检察院申请: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检察院提出
2.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3.监督公安: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管辖级别
基层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启动方式
1.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启动审理程序(精神病人被称为被申请人)
2.检察院没有提出申请,只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精神病人被称为被告人)
审理程序
1.公安可临时约束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考点提示]
(1)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以精神病人家属能否看管为前提。
(2)可以将精神病人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但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不能将精神病人送强制医疗机构。
(3)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院、法院不行。
2.应当组成合议庭,可能不开庭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考点提示]强疗程序由基层法院管辖,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3.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检察院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的案件,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可不出庭: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5.遵循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庭审遵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进行。
6.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7.应当提供法律帮助: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8.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认为 | 被申请人 | 被告人 |
(1)符合强疗条件 | 决定强疗 |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强疗 |
(2)是精神病,不符合强疗条件 | 驳回申请,严加管护 | 判决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严加管护 |
(3)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 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
[考点提示]做题时,一定要审查一个关键词,就是检察院有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若有这个词,精神病人属于被申请人,若无,则属于被告人。审理的结果相应不同。
[学以致用]大俊患精神病,持刀砍伤多名过路群众。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申请对大俊强制医疗。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大俊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砍人时处于理智状态,大俊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某县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对大俊作出判决( )
9.审理期限:
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考点提示]审理后用“决定”,不是判决或者裁定。
10.不服救济: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检察院不服: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11.二审普通程序中发现,可强疗、可发回: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1)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2)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除程序
-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初次申请不受限,再次申请隔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