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民法典第29条;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7条]
含义: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立法目的为尊重父母意愿和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
[萌主点拨]遗嘱指定监护的本质是“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构成要件:
- (1)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养父母)
- (2)只有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方能订立遗嘱。如果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则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3)以遗嘱形式而非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遗嘱(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 (4)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
- (5)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只需要具备监护能力即可(范围无限制/只要是父母信得过的人均可以,如父亲的哥们儿,母亲的闺蜜等),无需事先征得被指定人同意(亦不需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6)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性(当然排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任何人)
特殊情形:
- 1.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共同)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监护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 2.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监护(当然监护人)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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