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近亲属共包括8类,分别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第1045条)。
8类近亲属行权分为两个顺位:
- 第一顺位(3类):配偶、父母、子女;
- 第二顺位/序(5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其中,子女指的是广义的子女,有5种: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特殊情况下,包括胎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原文引用 民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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