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监护的体系/监护人的确定
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欠缺)。通说认为,监护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对于监护人而言,并无任何利益。因此,监护属于一种职责。我国《民法典》采“广义监护概念”,为防止监护人“缺位”问题(典型案例: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4名留守儿童集体喝农药自杀),意欲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三位一体监护制度体系。
监护的体系如下:(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有关部门指定监护、成年人意定监护、临时委托监护)
注:离婚不影响监护,只影响抚养。——监护是上位制度。
直接抚养一方。另一方为间接抚养(交抚养费,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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