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刑诉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显时特告死,他坏不追责。
[注意]对“其他”的理解:
(1)可以包括:a.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b.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c.附条件不起诉后经过考验期,最终的不起诉。
(2)不可包括:①好人。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意外事件;d.职务行为。②其他恶人。a.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用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b.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同阶段的处理:
[学以致用]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单选)
-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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