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序言: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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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VS非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共考查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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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释]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即组织,包括法人组织

和非法人组织)形成不平等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这种隶属性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

是不平等的,不受(归)民法(私法)调整。但是,有关单位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如因购

买商品(办公用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建造办公大楼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等,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特别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有关单位与其他民事主

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受(归)民法(私

法)调整。

[萌主点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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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释]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

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侵权

责任问题。

① 请客吃饭共3个问题:1.爽约(放鸽子),无需赔偿;2.极力(恶意)劝酒,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3.酒后

照顾,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或公平补偿(没有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② 搭便车共3个问题:1.爽约(放鸽子),无需赔偿;2.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构成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3.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原因力结合的数人侵权,由驾车人与第三人对搭车人承担按

份责任。

[萌主点拨3]

★★《民法典》第1217条[搭便车的侵权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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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释]搭便车,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但有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侵权责任。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的,“违章”二字表明驾车

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毕竟搭车人是无偿搭乘。因此,原

则上,如果驾车人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的,应当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驾车

人主观上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归纳总结]

搭便车(搭顺风车)侵权责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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