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点解析:

  • 平等主体:
    •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形成不平等法律关系(行政/司法等隶属性法律关系),这种隶属性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受(归)民法(私法)调整。
      • 典型案例:2018年明星范冰冰“偷逃税事件”,江苏省税务局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超8.83亿元。2021年12月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事件”,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 但是,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有关单位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特别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有关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受(归)民法(私法)调整。
      • 典型案例:如因购买商品(办公用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建造办公大楼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需要以机关法人(特别法人)的身份进行,这种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受(归)民法(私法)调整。
  • 之间的:
    • 人自己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就不是“之间的”
    •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只有一个主体,不是“之间的”
  • 人身关系:
    •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不是民法管辖的范畴。
    • 如,受纯粹的道德或宗教调整的有恋爱、同居、朋友、网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生关系等
    • “你XXX我就嫁给你——结果不嫁了,法院不管”;
  • 财产关系:
    •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不是民法管辖的范畴。典型反例:好意施惠 和 戏谑行为
    • 戏谑行为:(开玩笑、说大话、吹牛皮)
    • 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侵权责任问题。
      • (1)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 (2)火车到站叫醒;
      • (3)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 (4)无偿指路;
      • (5)青年志愿者做帮工;
      • (6)请客吃饭——请客吃饭共3个问题:
        • 1.爽约(放鸽子),无需赔偿;
        • 2.极力(恶意)劝酒,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 3.酒后照顾,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或公平补偿(没有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7)搭便车(搭顺风车)——搭便车共3个问题:
        • 1.爽约(放鸽子),无需赔偿;
        • 2.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构成一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 3.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原因力结合的数人侵权,由驾车人与第三人对搭车人承担按份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12条,共12条)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相关词条:民事法律事实

总则编是整个《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最为抽象的部分,是提取《民法典》各分编“公因式”的结果,本质上,由两个核心制度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用一句话来概括二者的关系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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