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8: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501条;台湾民法第91、247条;1861年德国法学者耶林]
含义: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是个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必须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 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 原则上需要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双方必须已经开始进行磋商。
- 如双方并未开始磋商(题目中关键词为:商谈、谈判、洽谈、接洽),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 2.一方未履行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 (1)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说明、通知(告知)、提请注意、协助、保密、保护、照顾、忠实】等义务;——不诚信就是权利滥用。
- (2)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系诚信原则(帝王条款),而非合同义务
-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类型
- 合同未成立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欺诈、侵犯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 合同成立型:合同被撤销、合同被宣告无效、恶意不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 第三人型:第三人欺诈(带货主播)、第三人胁迫
可撤销的合同:4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一旦撤销、自始无效。民法典157条。恢复原状、缔约过失责任。(被撤了,就不违约责任了;不撤销,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有效、可撤销、待定、无效
[随堂练习]某日深夜,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停车位上。甲深夜回来时,无法联系上乙,也无其他车位供停车,遂致电拖车公司将乙的轿车拖走,并支付了拖车费3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金题-2-1-20,多)①
A.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支付拖车费造成的损失
B.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侵害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D.乙构成不当得利
① 答案:ACD。
仅供学习使用,用于个人学习笔记,无盈利目的,如有涉及侵权,联系加微SuperQSC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