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十 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18:缔约过失责任

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十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501条;台湾民法第91、247条;1861年德国法学者耶林]

含义: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是个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必须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 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
    • 原则上需要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双方必须已经开始进行磋商。
    • 如双方并未开始磋商(题目中关键词为:商谈、谈判、洽谈、接洽),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 2.一方未履行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 (1)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说明、通知(告知)、提请注意、协助、保密、保护、照顾、忠实】等义务;——不诚信就是权利滥用。
    • (2)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系诚信原则(帝王条款),而非合同义务
  •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 (1)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消极的契约利益);其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或另失订约机会之损害。
      • ①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合同标的物所支出之费用;
      • ②准备履行所需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之费用。
      • 订约机会损失,是比较有争议的。目前司法解释,把这个删了。
    • (2)信赖利益的赔偿额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度
      • 履行利益,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之损害(积极的契约利益/期待利益)。
  •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类型

  • 合同未成立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欺诈、侵犯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 合同成立型:合同被撤销、合同被宣告无效、恶意不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 第三人型:第三人欺诈(带货主播)、第三人胁迫

可撤销的合同:4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一旦撤销、自始无效。民法典157条。恢复原状、缔约过失责任。(被撤了,就不违约责任了;不撤销,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有效、可撤销、待定、无效

[随堂练习]某日深夜,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停车位上。甲深夜回来时,无法联系上乙,也无其他车位供停车,遂致电拖车公司将乙的轿车拖走,并支付了拖车费3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金题-2-1-20,多)①

A.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支付拖车费造成的损失

B.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侵害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D.乙构成不当得利

①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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