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2024年12月17日 下午2:41 • • 阅读 18 所属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编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法条内容: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也叫物上代位权。 仅供学习使用,用于个人学习笔记,无盈利目的,如有涉及侵权,联系加微SuperQSC删除相关内容。 0 生成海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上一篇 2024年12月17日 上午11:44 单务合同 下一篇 2024年12月18日 上午10:26 相关推荐 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十二 违约责任 2024年12月17日 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十 缔约过失责任 2024年12月17日 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民商法中8大撤销权汇总表 2024年12月18日 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2024年12月18日 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四 代理制度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