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所属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法条内容:

  • 第三百九十条
    •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也叫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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