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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价款门槛一般看1万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核心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四阶段逻辑体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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