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共44条)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三条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十四条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十五条
-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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