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知识点:胎儿的利益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共44条)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三条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十四条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十五条
    •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第十六条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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