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考基础夯实阶段讲义-民法-孟献贵-专题十一 合同的订立

考点19: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VS要约邀请★★[民法典第472、4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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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练习]甲在校内的二手平台上发布了信息出售自己的自行车,价款1000元,附上了发票照片和自行车照片,并附言“诚信出售,先到先得”。乙看到消息后,通过微信联系甲,出价900元。甲不同意。之后二者又来回拉扯了几次。几天后,乙给甲发微信“就按你说的价来,1100元”。后二人线下见面,乙转账1000元给甲,甲主张还差100元并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乙表示是自己打错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3金题-2-1-11,单)①

A.两人间成立了1100元的合同

B.甲在二手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属于要约邀请

C.两人未达成合意

D.两人间成立了1000元的合同

① 答案:D。《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合同条款解释规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第466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文义解释优先性原则),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动态体系论/体系解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文义解释的排除/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考点20:合同订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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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要约★★[民法典第472、474—4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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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孟某于2024年4月1日在家中书写一份要约,内容为欲将自己的欧米茄手表以27500元出售给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周某。孟某于4月2日将信件投入邮筒,该信件于4月5日到达周某住所的邮箱内。周某于4月8日将该信件拆封后获悉该要约的内容。根据上述案情及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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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诺可以撤回,但无法撤销(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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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孟某的要约何时生效?
    • 答:4月5日。因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采“到达主义”。
  • 2.在该要约到达周某前如孟某后悔,是否可以撤回该要约?
    • 答:可以。因为要约撤回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即尚未到达受要约人。
  • 3.在该要约到达周某后如孟某后悔,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要约?
    • 答:周某作出承诺前。因为要约撤销的对象是已生效但尚未获得承诺的要约
  • 4.在何种情形下孟某不得撤销该要约?
    • 答:不得撤销的要约包括3类情形,即“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由”:
      • (1)“定期限”代表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
      • (2)“有明示”代表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3)“有理由”代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有交易习惯)。
  • 5.孟某的要约在何种情况下会失效?
    • 答: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4类,即“被拒绝;被撤销;期满不答;变实质”。
      • (1)“被拒绝”代表要约被拒绝;
      • (2)“被撤销”代表要约被依法撤销;
      • (3)“期满不答”代表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变实质”代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萌主点拨]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民法典》第488条)。

(二)承诺

承诺★★[民法典第479—489条,共11条]

  • 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
  • 方式:
    • 原则上,一般是通知(口头通知、书面通知)。
    • 但例外情况,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参见“意思表示“词条的图)
      • 履行治愈规则,是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在什么情况下可撤回:
  • 承诺本身不可撤销
    • (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无法撤销)
  • 特殊情况: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 承诺的【迟延】:又称逾期承诺、超期承诺,是指受要约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
    • 原则上: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当然发生承诺的效力。基于对要约人的保护1基于商机对商事交易的重要作用,期限内对要约人有利的合同条款,可能期限一过就会对要约人不利,甚至导致损失,要约人之前所希望的从合同中得到的预期利益可能随着期限的超过而失去。此时不能当然地认为承诺到达了要约人合同就成立,否则将严重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及交易效率的考虑。原则上,承诺迟延的,该承诺为新要约(反要约)
      • [萌主点拨]新要约(反要约),是指承诺迟延不具有承诺的效力,不产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例外情况:商事交易中,也可能出现尽管承诺迟延,但是市场情形并未发生重大变化,要约人依然希望以原条件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此时,如果要求承诺迟延一律为新要约,则要约人必须对其再行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徒劳增加了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要约人收到迟延的承诺后,认可该迟延承诺的效力,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迟延的承诺有效,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促进交易的角度,应当认定该迟延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合同成立。因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 [萌主点拨]承诺迟延法律效力的决定权在于要约人。即要约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承认该承诺有效;也可以不对该承诺进行任何的行为,则该承诺就不再为承诺,而是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是要约人的权利,而非其义务。及时通知,是指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迟延承诺后,立即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 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形
    • 原则上:尽管受要约人选择了最适当的方式,也为承诺到达预留了合理的在途时间,按照通常情形该承诺本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还会因为受要约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而造成承诺迟到。如系统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导致网络传输中断,电子邮件形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延误送达;邮局错误操作,导致信件形式的承诺延期数天到达;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此种情形下,送达风险完全由受要约人承担则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显失公平,且此时受要约人往往对承诺迟到的情形毫不知情,本来合理预期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甚至已经开始为合同履行预做准备。因此,承诺迟到的,该承诺原则上有效,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 例外情况:但是,对于迟到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迟到的承诺而不接受该承诺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出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例]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孟某于2023年4月1日在家中书写一份要约,内容为欲将自己的欧米茄手表以27500元出售给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周某。孟某于4月2日将信件投入邮筒,该信件于4月5日到达周某住所的邮箱内。周某于4月8日将该信件拆封后获悉该要约的内容。周某经过考虑后于4月9日回复信件,上书两个大字“可以”,并于当天将该信件投入邮筒。该信件于4月12日到达孟某住所的邮箱内。但由于孟某工作较忙一直未发现该信件,直至4月21日方才将该信件拆封并获悉该承诺的内容。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 1.周某除采用“通知”方式承诺外,还可采取何种方式表明欲购买手表的意思表示?
  • 2.在该承诺到达孟某前如周某后悔,是否可以撤回该承诺?
  • 3.如孟某的要约中载明:“如欲购买请于4月8日前回复”,则周某的回复如何处理?
  • 4.如孟某的要约中载明:“如欲购买请于4月15日前回复”,但由于邮政公司的原因导致周某的承诺于4月20日方才到达孟某住所,则周某的回复如何处理?
    • 答:承诺有效。因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属于承诺迟到,承诺迟到原则上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随堂练习]李某想将自己的汽油车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欲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汽油车,邻座的张某听见后,表示愿意购买此车。但李某与张某向来不睦,便对张某说次日再考虑一下。第二日,张某又来问李某是否愿意出售车辆,李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3金题-2-1-10,单)①

  • A.李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B.李某对张某构成承诺
  • C.张某对李某构成要约
  • D.李某对张某构成要约

① 答案:C。

考点21:合同订立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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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民法典第490—493条,共4条]

  • 时间
    •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2.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地点
    •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堂练习]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11,单)②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② 答案:C。

考点2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主观题;缔约自由权(契约自由)的限制;民法典第496—498条,共3条]

含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倾斜性保护消费者)

提供方的义务

  • 提示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上、专业知识上和缔约地位上均处于优势,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 (1)合理的方式。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
    • (2)履行方式。提示义务具有主动履行性,不以对方要求为条件
  • 说明义务
    • 为了解决合同当事人不平等,尤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1)说明的程度。说明义务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 (2)履行方式。
      • ①原则。说明义务具有被动性,以对方提出要求为条件;
      • ②例外。保险合同系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涉及专业术语较多。因此,《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具有主动性,不以投保人提出要求为条件
  • 举证责任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提示和说明义务规定的除外
  • 违反后果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

  • 1.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萌主点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当然无效,不存在合理与不合理问题。如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有通过诉讼救济的权利,这是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规定,纠纷发生后,不得提起诉讼,则是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当然无效

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有其适用顺序,分别是:

  • 第一步: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 第二步:通常解释规则;
  • 第三步: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随堂练习]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11,单)①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①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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